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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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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5:21

各省级慈善组织:

现将《贵州省省级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省级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州)民政局。


贵州级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贵州省省级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术语和定义、报告范围、报告流程、材料要求、责任与监督及报备表单。本指引适用于在贵州省民政厅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开展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引用规范性文件。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一)省级慈善组织。指在贵州省民政厅依法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二)重大事项。指在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对慈善组织自身、理事会成员以及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标准第四条所列具体情形。重大事项的认定应优先以本指引明确的量化标准为准。对于本指引未明确量化标准或规定存在模糊性的事项,慈善组织应结合实际情况,主动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沟通确认后,审慎判断并按要求报告。

四、重大事项范围

(一)举办参加人员200人及以上的活动或会议,或者拟邀请副省级(含)以上领导出席的活动或会议。

(二)重大资产变动或资金支出。

1.单笔捐赠或实施的单个项目支出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单笔捐赠或实施的单个项目占本组织上年度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超过10万元以上。

3.项目持续时间超过3年。

4.重大资产变动以实际发生的资产转移、处置、投资等事项为准,具体标准参照民政部相关规定和各慈善组织《章程》执行。

(三)召开换届会议,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

1.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调整理事、监事及其他负责人。

2社会团体调整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

(四)组织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如年度慈善项目计划、重大募捐、重大投资、重大慈善支出活动等。

(五)与境外组织、人员(包括港澳台)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前来参加慈善活动,或出境开展慈善活动。相关活动需遵守国家外事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境外组织和人员的认定标准参照贵州省外事办公室现行有效的外事管理名录。

(六)慈善组织涉诉涉访等纠纷事项及安全事故、负责人及内部人员违法犯罪等事项。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报告的事项。本条所指事项应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州省相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为限,未经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应纳入重大事项范围。

慈善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沟通确认后再行报告,避免因标准不明导致执行争议。

五、报告流程

(一)内部决策。慈善组织在报告重大事项前,应由秘书处会议论证,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并形成决议。

(二)前置审查。开展涉及本指引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需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及相关材料(含活动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进行前置审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重大事项报备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审查通过。

(三)登记管理机关报备。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重大事项,慈善组织应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完整材料。

六、报告材料要求

(一)涉及本指引第四条第一项的活动,需提交会议预通知、会议方案(包括议程、拟参加人员名册、决定召开会员大会的会议纪要等)。

(二)涉及本指引第四条第二项的活动,需提交捐赠协议、项目论证和立项报告、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阶段性实施计划等。 

1.项目支出金额100万以上,立项报告需包含至少3名外部专家(非本组织负责人及专职人员)的书面评审意见。

2.项目支出金额100万元以下,立项报告需包含至少1名外部专家、2名内部管理人员书面评审意见。

(三)涉及本指引第四条第三项的活动,需提交会议方案、拟任负责人背景材料;负责人为领导干部的,只需提供相关部门下发的干部兼职批复文件。背景材料清单如下:

1.无犯罪记录证明(提交前3个月内开具)。

2.如是党员需要所在党组织出具的纪检审查意见。

3.个人征信报告。

(四)涉及本指引第四条第四项的活动,需提交内部决策机构决议文件或表决通过的年度慈善项目计划、重大募捐、重大投资、重大慈善支出活动等相关材料,上述事项涉及合作方的还需提交合作方在有效期的证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重大募捐活动涉及公开募捐活动的需提交公开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开展合作公开募捐的,还需提供合作方评估报告、合作募捐书面协议。合作方为个人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来源说明。

(五)涉及本指引第四条第五项的活动,需提交接受境外捐款或资助的协议书、拟参加人员信息、会议纪要、境外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性材料、捐赠协议、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以及按国家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的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及相关外事管理规定)。

(六)涉及本指引第四条第六项的活动,需提交与活动相关的材料(涉诉、涉访、负责人违法犯罪活动、安全事故等相关材料)。

(七)上述材料为扫描件的,需加盖慈善组织公章,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说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重大事项报告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该事项完整实施周期结束后5年。

七、责任与监督

(一)慈善组织责任。

1.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制度应包含事项分级标准、内部审批流程、材料存档机制及责任追究细则、风险评估机制、应急处置预案。

2.依法依规处理重大事项,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按规定办理,并在自身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导致无法履行报告义务的,慈善组织应及时说明情况。

3.报告重大事项时应主动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募捐活动或重大慈善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需公开募捐、项目实施及款物使用情况。公示内容应遵循合法、适度、安全的原则,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4.未按规定期限报告的,应主动联系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说明情况;应在发现未报告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重新履行完整报告程序。

5.慈善组织不能参加以下活动:

1)冒用行政机关名义开展活动或宣传。

2)虚假宣传活动信息。

3)强制他人参加。

4)经费来源及会计核算不符合国家规定。

6.涉及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的,应在活动开展前20个工作日取得书面批准文件并向省民政厅同步备案。

(二)业务主管单位责任。

1.对慈善组织重大事项负管理责任,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发现重大事项风险的,及时移交公安、安全、审计、民政等部门。

(三)行业管理部门责任。

1.将慈善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和监督,督促落实行业法规政策;

2.协助处理纠纷、投诉,维护相关方正当权益。在处理纠纷、投诉过程中,应保障慈善组织的陈述、申辩及复议权利。

(四)民政部门责任。

1.通过群众举报、专项审计、专项检查等方式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依法查处慈善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违纪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机关。

八、附则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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